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吴文化地名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由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提出,同级地名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可以增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