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吴文化地名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吴文化地名保护列入市、县级市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