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吴文化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