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吴文化地名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吴文化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