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