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或者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