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设施、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