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设施、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成。

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