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除符合国家标准外,其设置形式可以体现当地风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