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五条有效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条例实施前经地名主管部门普查认定,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