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十四条有效经依法命名、更名、注销的地名,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