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一般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一般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体育经营项目备案表;(二)场地和器材、设施安置平面图;(三)经营项目器材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四)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