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