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