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