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