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