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