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