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