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