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