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