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