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