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