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