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