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