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