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