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