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单据等内容符合合同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