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