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