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