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