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和财物;涉嫌无照经营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有关的证据和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