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和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并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