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