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