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执法检查、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情况。

代表履职情况可以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