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履职学习活动,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知识。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