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报告会、通报会、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