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