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职需要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代表可以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