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会议期间不能答复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