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技进步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