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系制度。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在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攻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