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知识普及,提高全体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科学探索等科技进步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