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级、城区科普经费应当不低于行政区域总人口年人均1元,县级科普经费应当不低于县域总人口年人均0.80元,专项用于各地区的科技普及、宣传活动。各级财政应当逐年提高用于科普的经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