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技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科研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应当享受补贴和奖励;在危险和恶劣的环境中工作的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