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技人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余时间依法从事创新创业、科技服务活动,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但不得侵害本单位和他人知识产权、经济权益。鼓励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