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以及相关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