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鼓励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鼓励企业建立或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

鼓励开展科技合作,支持国外科研机构、企业以及投资商和外地企业在本市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鼓励企业平等参与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联合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