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本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以技术开发、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企业联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