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第十八条已废止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本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以技术开发、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企业联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